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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巴林左旗

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4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内就服工办发〔〕2号)精神,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为规范我区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行动资金效益,现就做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行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各盟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治区本级提取的提升行动资金,除用于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外,可通过调剂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确有特殊困难的盟市。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规范支出行为

(一)提升行动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培训,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12号)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包括新录用和在职职工,下同)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以工代训和上岗前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2.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的其他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3.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

4.企业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元培训补贴。

5.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6.企业新录用职工(包括新录用并且签订2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转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年不低于元,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工作。

7.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对上述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五)其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1.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2.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0-12月)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4.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5.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探索定额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开展培训。

6.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六)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培训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办企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培训补贴对象一年内不得就同一等级创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改善企业培训为上述就业重点群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处于创业期二年内的创业者参加。

三、严格申请拨付程序,防范化解风险

(一)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单位)或个人。对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以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经招标确认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以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可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二)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三)职业培训机构为“两后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4号)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查。

(四)企业对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及在岗安全技能培训的,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补贴申请表等。

(五)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六)个人、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不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采取内部核查或实地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号)和《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内人社〔〕47号)执行。

(七)企业、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对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

(八)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申请改善企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其工商营业执照。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高效安全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按月或按季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在年度末总结提升行动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经办、审核、复核机构及职责,建立行动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资金高效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相关行业部门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以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自治区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行动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以“规范、安全、便捷、高效”为原则,将受理、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在线申请、审核。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范围执行,提升行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编辑: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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