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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报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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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防指字〔〕20号

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对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工作举措,积极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疫情防控体系,经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一)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旗县(市、区)来(返)赤人员,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以及行程码红码或黄码人员,隐瞒14天内境外或国内涉疫地区旅居史、接触史、暴露史,不如实向所居住社区(村嘎查)或工作单位报告,或未按照要求落实隔离管控措施的;(二)私自接纳、容留14天内第(一)条举报线索中来(返)赤人员且隐瞒不报的;(三)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故意脱离管理场所或私自外出活动的;(四)除以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外,其他市场主体或个人违反“熔断”机制,购进、销售、存储、运输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或为他人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提供便利的;(五)以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伪造、出具虚假入境检验检疫、核酸检测、消毒消杀等证明文件,或擅自将进口冷链食品直接销售或偷换成国产标识销售的;(六)已被关停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批准私自解封生产经营的;(七)未同时持有“北京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的入京人员;(八)以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未实行专库管理、落地前24小时报备、录入“蒙冷链”信息、核酸检测、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的;(九)购入进口非冷链物品的企业和商户,未入驻“赤物链”平台或未落实落地前24小时报备、核酸检测、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的;(十)邮政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制作入赤国际进港邮件快件(包括入关后更换面单的邮件快件)信息清单、主动报备、落实核酸检测和消毒消杀措施的;(十一)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发热诊室患者、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未进行核酸检测的;(十二)未设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乡村医生诊室、综合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十三)药店、诊所等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十四)举办50人以上活动、聚会或宴会未报备的单位或个人,或承办未报备的活动、聚会或宴会的单位或场所;(十五)“一场两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民宿景区、养老机构、网吧、KTV、影剧院等重点场所未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佩戴口罩、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的,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驾驶员未佩戴口罩的。二、举报方式发现上述现象,广大市民可拨打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电话,提交线索的对象名称、所在地址、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以及尽可能详细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三、奖励标准(一)对于上述第一至六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人民币奖励。(二)对于上述第七至十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人民币奖励。(三)对于上述第十一、十二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人民币奖励。(四)对于上述第十三、十四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人民币奖励。(五)对于上述第十五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人民币奖励或向举报人发出“感谢信”。四、举报要求(一)同一情形经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二)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举报线索,即刻交办处置,第一时间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严格保密。(三)经群众举报查实的人员和企业,属地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于举报人,属地指挥部要积极兑现奖励政策。(四)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举报电话

市指挥部:—

阿鲁科尔沁旗:—

巴林左旗:—

巴林右旗:—

林西县:—

克什克腾旗:—

翁牛特旗:—6360

喀喇沁旗:—

宁城县:—

敖汉旗:—

红山区:—

元宝山区:—3530

松山区:—

本通告由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结束时间另行通知。年2月16日

来源:赤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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