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耽误五六天,种什么都晚了!我这多亩土地就将颗粒无收!”
原告李某在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述时痛心疾首,表达了先予执行的强烈愿望,并以4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如果败诉,可以用担保金对被告进行经济补偿。
承办法官及时向院党组进行汇报。原告李某于年开始承包隆昌镇某村余户农户耕地共亩,种植特色经济作物,年,其中的余户农户将涉案耕地另外承包给了本案被告朱某。春耕时节,原告李某、被告朱某就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互相阻扰对方开展春耕生产,使得涉案土地迟迟无法下种。了解案情后,胡大勇院长亲自作出批示:春耕不等人,当务之急是不能耽误农时,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李某对土地先行进行耕种作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月30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成立了以胡大勇院长为总指挥的保春耕执行工作小组。吴秀明副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现场指挥,出动警力50余人,开赴涉案耕地现场,保障春耕秩序,同时在该村广泛张贴人民法院公告,禁止任何人阻碍原告进行耕种作业。
在法警的保护下,原告的两台机器同时发动马达,尽量争取失去的时间。对一些言辞偏激的围观群众,执行法官进行了释法和警告,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适用强制措施。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保春耕促生产对于民生发展尤为重要。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统筹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护农保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来源: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编辑:乌伊罕、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