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11号)精神,经旗县申请、盟市初审、自治区专项核查评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和公示征求意见核查处理等程序,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兴安盟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库伦旗、奈曼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翁牛特旗、敖汉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正镶白旗;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等20个国家级贫困旗县已达到贫困旗县退出有关指标,符合贫困旗县退出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上述旗县退出贫困旗县序列。
特此公告。
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