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年度年报公示已于年1月1日正式开始,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
凡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需进行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提示:如往年未填报,须先补报,再报送本年度年报,如填报信息有误可在6月30日前修改。
三、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