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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借款纠纷青岛城阳区法院超额查封

年1月18日,内蒙古商人王振田收到了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发出的《网拍告知书》,法院将以万余元的价格,对他和妻子名下一套位于赤峰市的别墅进行拍卖。

此时,包括这栋别墅在内,王振田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股权、资产、账户等,已被法院查封或冻结,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而这一切起源于一起金额仅为余万元的借款纠纷。

年5月7日,巴林左旗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向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选矿设备,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青重公司向恒通公司提供借款.7万元,以生产加工选矿设备的形式代替发放现金,借款期限两年。内蒙古昭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恒通公司的10%股权(价值万元),对上述借款办理了质押登记。赵国峰和王振田作为昭泰矿业的法人和股东,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年初,在借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青重公司将恒通公司、王振田、赵国峰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偿还借款和利息。年5月,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判决恒通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余万元,并以余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王振田和赵国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进入执行阶段后,城阳区法院冻结了恒通公司及昭泰矿业所有账户,上限金额合计1.1亿元,同时冻结了王振田和赵国峰相关联的5家公司股权,价值高达9亿多元,并查封了王振田和赵国峰名下所有房产。法院还向王振田、赵国峰和恒通公司法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据悉,青重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城阳区法院曾于年1月裁定“冻结恒通公司、赵国峰、王振田、昭泰矿业银行存款人民币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然而王振田律师查阅卷宗发现,青重公司未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系严重违法违规,其后更冻结、查封数亿资产,明显存在超标的额执行的不当行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冻结的2.15亿股权份额中,王振田所持股权就高达近1.64亿,涉及金额超5亿元。其中王振田持有的赤峰富博矿业有限公司1.25亿股权分两次冻结,而法院第二次冻结其中1亿股时没有下达相关裁定书。不仅如此,富博矿业持有的采矿权也被法院冻结。根据16年的一份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价值在当时已达1.9亿元。

王振田透露,城阳区法院曾于年1月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昭泰矿业持有的采矿权。然而,通知书上记载的采矿权证号,并不属于昭泰矿业,而是登记在王振田朋友公司名下。对于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这样张冠李戴的乌龙事件,王振田质疑,究竟是失误,还是有意为之?

“法院在超标的执行的基础上,还将我列为失信人员,”王振田无法接受。王振田说,自己在执行过程中完全配合法院执行,并积极向法院提供名下财产具体状况,不存在任何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相反,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他还曾提出多个解决方案,不管是以自有的富博矿业股权,还是以案外人价值万的18套房产评估作价偿还债务,均遭到法院执行人员拒绝。合理请求均被拒之门外,王振田质疑,法院办案人员是否存在与申请执行人青重公司串通之嫌。据爱企查显示,青重公司涉诉案件多达数十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就有20多起。

更让王振田觉得匪夷所思的是,他和妻子共有房产经法院指定评估机构估价为余万元,但法院却以万元的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根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城阳区法院确定的起拍价较之保留价足足低了万元,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这套房产被查封后,王振田妻子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年2月被法院驳回诉求后,王振田妻子未再提出上诉,然而时隔十个月,王振田妻子却接连收到两份城阳区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没有上诉为何要缴费?且两份通知书内容一致,却出现案号不一致的奇怪现象,背后有何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针对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违法违规不当执行行为,王振田多次向法院提交纠正不当行为

的申请,却没有等来对方的任何合理解释。王振田说,法院仅以电话方式简单告知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完全是依法依规执行。”当他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和相关依据时,遭到办案人的直接拒绝。

“法院严重超执行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资产,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现金流动及生产经营活动,更严重的是导致了企业的信誉受损,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王振田表示,公司此前达成的多个合作项目被迫终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多个中标项目被退,预估造成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而这一切都是法院超标的执行引发的,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日前,最高法再次强调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继续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严防在执行过程中侵害中小微企业正当利益。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对能“活封”的财产坚决不进行“死封”,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院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履行纠错职责,司法人员必须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如此,才能让公正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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