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2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潘卫国驾车与其同学闫中华同车前往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7时28分许,潘卫国驾车沿省道S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停靠车辆的驾驶员杨书新开启左前门下车,潘卫国在避让过程中与相向而行赵云启驾驶的轿车相撞,致潘卫国驾驶的汽车发生逆时针旋转滑移,右后部又与杨书新的车辆左前门发生碰撞,赵云启及同乘人赵云山、赵云飞当场死亡,同乘人赵云海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书新重伤,闫中华轻微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年7月14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事故发生后,潘卫国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杨书新在交警询问时说是赵云启所驾车辆越线行驶发生事故。在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时,潘卫国隐瞒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闫中华为使潘卫国不受法律追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潘卫国在事故发生前一日晚饮酒,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3mg/ml。
年1月15日,本案第二次开庭
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卫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书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云启、赵云山、赵云飞、赵云海、闫中华无事故责任。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人潘卫国赔偿被害人赵云启、赵云山、赵云飞、赵云海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书新赔偿被害人赵云启、赵云山、赵云飞、赵云海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赵云启、赵云山、赵云飞、赵云海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营销服务部赔偿被害人赵云启、赵云山、赵云飞、赵云海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6元。
另,被告人潘卫国系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事故发生后,潘卫国辞去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敖汉旗纪委监委开除其党籍、公职。
来源: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