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各法院积极落实两高两部意见的要求,从严从快审结了一批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妨害公务罪案件
1.袁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年2月4日15时许,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名工作人员到蔬菜瓜果店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遭到袁某某的谩骂。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进行劝阻,袁某某仍继续谩骂、纠缠执法人员,将香烟扔向一名执法人员后背,用拳头击打另一名执法人员头部。后袁某某被二连浩特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杨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年2月6日14时许,杨某未佩戴口罩驾驶电动车,欲进入乌海市海南区黄河小区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检测、登记工作,并强行闯入该居民小区。后执法民警对其进行传唤,杨某又威胁、辱骂执法民警,并咬伤执法民警右手手指。后杨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乔某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
年2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到其居住小区,正在小区北门执行疫情防疫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要求乔某某进行登记,乔某某拒不配合,并与防控检查人员发生争执,后驾车将防控人员苏某某挂倒后强行进入小区,致苏某某臀部及右膝软组织挫伤。经检测,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6mg/ml,为醉酒驾车。经现场工作人员报案后,乔某某于当晚在该小区附近停车场被抓获到案。后乔某某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刘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年2月13日1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小区大门防疫登记点,被告人刘某某因拒绝出示防疫期间小区出入证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了防疫工作人员。两名执勤人民警察到达现场制止冲突将被告人刘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刘某某殴打了人民警察,并在带离过程中多次辱骂人民警察,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后刘某某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5.何某乙妨害公务罪一案
年2月7日,因两名从武汉地区返回乌拉特前旗人员在自行隔离期结束后出现发热症状。为保障安全,政府决定依法对二人近期去过的一家商店采取暂停营业措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随即来到该商店,要求经营者何某甲和家人自行隔离并暂停营业。次日上午,疫情防控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发现,该商店并未暂停营业。劝阻时,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的儿子)对防疫防控人员实施辱骂、推搡、踢踹。后何某乙又与到场处置的民警发生争执,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吐口水,造成民警手指被扭伤、抓伤,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后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何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
6.颜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进入包头市青山区某小区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拒绝出示通行证及进入小区登记,骑车强闯小区大门防疫检测卡口。在防疫卡口履职的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康某追颜某某至该小区37栋1单元门内要求其返回登记,颜某某再次拒绝配合,并随手拿起自行车链锁击打康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康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颜某某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杨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2月6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测、登记,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并闯入居民小区。派出所民警对杨某依法传唤,但杨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辱骂、威胁执法民警,将执法民警右手大拇指咬伤。后被告人杨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案件
1.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年1月2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新立村为防控疫情,在村口设卡,并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当日16时许,张某某的姐夫王某某驾驶车辆经过该路段,在防控人员要求其登记时,引起张某某的不满并予以阻拦。张某某踢翻并损坏防控人员用于登记的长条桌,撕毁登记表格,辱骂和殴打防控人员,并用石头击打上前阻拦的人员,致二人轻微伤。后张某某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张某风寻衅滋事罪一案
在新冠肺炎防控疫情期间,张某风因对所居住嘎查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影响其出行心生不满,与防疫工作人员产生矛盾。2月8日22时许,张某风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位于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海卜子嘎查疫情防控点的值班帐篷点燃,造成帐篷及内部用品等防疫物资焚毁,价值元。后张某风被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诈骗罪案件
1.王某诈骗罪一案
年2月4日至2月9日期间,王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