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旗大力实施“生态立旗”战略,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使全旗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目前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全旗林地等生态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现将有关破坏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通告如下:
一、森林资源范畴
林地属于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地、林木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地块和《内蒙古巴林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的地块都属于林地范畴。
二、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禁止非法开垦、占用林地;禁止林粮间作;禁止毁林开荒、以种树为名行种地之实、采伐迹地不更新长期耕种、即使更新也不让林木生长、破坏性平茬、滥开公益林、在退耕还林地内进行复耕行为;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法律后果
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旗森林公安局举报-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
年3月6日
来源:巴林左旗人民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乌伊罕、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