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我旗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巴林左旗行政区域内。
二、禁放时段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年3月13日。
三、有关要求
(一)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
(三)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年1月9日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