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老龄办、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号)要求,赤峰市将全面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险对象
具有赤峰市户籍,年6月30日之前出生(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出资为每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二.承保范围
红山区、松山区、宁城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承保;
元宝山区、喀喇沁旗、敖汉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克什克腾旗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承保。
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四.保险期限
一年,从年6月30日起至年6月29日。
五.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1.60周岁以上的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及三民人员每人每年保险费15元。总保额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元。
2.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6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每人每年保险费10元。总保额/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元。
六.理赔流程
1.理赔报案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2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进行报案。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线或属地服务人员电话(见附表),接受理赔指引。异地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在当地分支机构申请理赔受理。
2.理赔资料
出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完整病例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受益人可持相关材料办理理赔。
3.理赔处理
以保险条款为依据进行理赔。保险期限以内,理赔限额以下可多次理赔,同一意外造成伤害所产生的费用不重复理赔。
4.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含)医院或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均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保险人和投保人有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赤峰市民政局
年6月27日